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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口岸通关有望更便利 跨境电商受益

责任编辑:前海自贸区政策专员更新时间:2016-01-23 22:22点击:
广东自贸区工作办公室主任郑建荣称,通过立法明确广东自贸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一个高效便捷的制度环境。境外旅客购物有望离境退税。
        1月20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试行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9章68条,主要对自贸试验区的管理体制与协调机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高端产业集聚、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            粤港澳合作、事中事后监管和综合管理与服务7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条例》草案日前经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自贸区工作办公室主任郑建荣称,通过立法明确广东自贸区的管理制度、运行机制,为境内外投资者创造一个高效便捷的制度环境。
 
         管理机构实行权责清单制度
     《条例》草案明确,省人民政府、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向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下放或者委托实施部分省级、市级管理权限,并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发展需要,提出行使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的目录,依照             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权限可以下放,控制风险的“底线清单”也要有。《条例》草案同时提出,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编制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开。前海注册公司

  境外旅客购物有望离境退税
  《条例》草案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合同、章程实行备案管理。
  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者可以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国务院规定对境外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在税收政策方面,自贸试验区应当实施促进投资和贸易的有关税收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税收政策试点。遵循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研究完善不导致利润转移、税基侵蚀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同时,推动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区域可以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监管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
  在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海关监管制度方面,《条例》草案突出“创新”二字。
  《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通关便利、安全高效的要求,探索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进出境监管服务模式,整合优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措施,并根据自贸试验区发展需要,         探索自贸试验区与进出境口岸间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货物流转监管制度创新。珠海横琴新区片区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分线管理。经一线进入横琴的重点敏感商品,按照现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模式管理。
  所谓“一线放开”是指境外及区内的货物可以不受海关监管自由出入境;“二线管住”是指,货物从自由贸易区出入非自由贸易区要征收相应的税收,区内企业可享优惠税率。
  此外,自贸试验区将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制度,不断创新进出境监管制度和服务,促进融资租赁等新型贸易业态发展。境外进入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以下统称围网区域)的货物,可以实行先入围网区域、再报关的通关模式。
 
  适时开展有限度跨境人民币业务
  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是自贸试验区的一大“重头戏”。《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应当探索本外币账户管理新模式,在账户设置、账户业务范围、资金划转和流动监测机制等方面进行创新。
  《条例》草案明确,推动人民币作为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及国外跨境大额贸易和投资计价、结算的主要货币。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在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机制基础上,适时开展自贸试验区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跨境人民币融资,以及自贸试验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港         澳同业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等业务,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从港澳地区及国外借用人民币资金。
  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支持商业银行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开展外币离岸业务,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可以试点开办外币离岸业务。探索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此外,自贸试验区还应当建立个人跨境投资权益保护制度,严格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
  粤港澳贸易合作方面,《条例》草案提出,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科技文化服务和社会服务等领域,取消或者放宽对港澳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措施。规划建设粤港澳创新产业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区,逐步试行粤港澳认         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服务业人员职业资格互认制度。
    人民币业务也将进一步开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港澳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以人民币进行新设、增资或者参股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等直接投资活动。探索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开展跨境人民币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自贸试验区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展与港澳地区跨境人民币业务。
  自贸试验区还将创新粤港澳口岸通关模式,加快推进粤港、粤澳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对内地居民往来澳门、澳门居民往来内地推行“一地两检”、“合作查验、一次放行”等查验方式并逐步扩大适用范围,探索对内地、澳门居民实行“入境查验、出境监控”的单向检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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